都市更新地區 - 政府劃定之鼓勵實施更新範圍

政府擬定之計畫作為都市更新事業(單元)計畫之指導,其中應包括: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 (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

更新地區

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政府及土地所有權人均可以劃定更新單元。 但更新地區外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

都市更新事業

係指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 由實施者擬定之實施計畫稱之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實施者

指某一更新單元的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稱之為實施者。市政府可自行擔任實施者, 或者委託、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都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逾七人以上,可以合組 都市更新團體,自行擔任更新事業的實施者或委託其他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權利變換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 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 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可以區分為下列三種:

  • 一、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
  • 二、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 施。
  • 三、維護: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保持良好狀況。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前項二種以上處理方式辦理之。

都市更新名詞解釋 快速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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