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Renewal Operation Phase Promotion Process
劃定更新單元推動流程,主要分為兩階段:一、指標審查階段,二、更新計畫書審查階段。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參見圖1所示),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附註:
1.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前,先召開都市更新審議幹事會會議審查。
2.如另涉及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事宜,得申請與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幹事會召開聯席審議(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