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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否可進行更新?

根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的規定,下列14項指標,

只要符合其中3項,就可提出都更地區畫定申請。


1.
20年以上磚造房屋,或30年以上鋼筋混凝土,或40年以上鋼骨混凝土建築。
2.
是民國78年以前蓋的。(內政部在 民國7855日 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

3.距離捷運站200公尺 以內。
4.
4樓以上合法建築物,但沒有電梯、停車位也不夠。
5.
房子的坪數低於18.94
6.
旁邊的巷子彎曲狹小,寬度小於6公尺 。
7.
公寓沒有化糞池。
8.
附近有不符使用分區使用的建築物(如:倉庫變店面使用)。
9.
房子基礎下陷、樑柱牆壁腐朽破損。
10.
附近的巷道有被鐵皮屋封住,無法通行。
11.
不是防火建築物。
12.
附近有內政部、市政府指定的古蹟、歷史建築。
13.
附近打算都更的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 (即907.5坪 ),且有2/3地主同意。
14.
建蔽率超過法定建蔽率,且容積率低於法定容積率的一半。(此條很少有房子能適用)


註 以上為簡易說明法規,詳細指標認定可上台北市更新處網站查詢。
若有需要評估,歡迎連絡本公司都市更新專線02-2700606702-27098368#132 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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